《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有关考纪违纪及作弊的主要条款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八)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其他涉密信息,或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组织罢课、罢考,扰乱教学秩序,对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携带手机或通讯设备参加考试。
(四)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且抄袭其中内容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
(五)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
3.在同一学期考试中,有第三次考试违纪的。
全力备考
提高思想认识,挂科后果很严重
考试要求:
课程期末考核不合格可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补考未通过可重修一次,重修一次后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只准予结业(无毕业证和学位证);该学生也可以申请延长学年(即无法正常毕业)。结业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一次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按学分缴交相应的费用。
学业预警制度
1.学生在毕业学年之前的任何一个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含重修课程,博雅课程除外)达到10个学分及以上者,即达到学业预警线。
2.学生在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含重修课程,博雅课程除外)达到22学分及以上者,即达到退学警示线。学院将予退学警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注意】
在收到退学警示通知书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可给予一次留级试读机会。试读只限一次,否则,学校将对其做退学处理。若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的课程达到10学分及以上,或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学校将对其做退学处理。
诚信应考承诺
期末将至,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强化学生法纪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考场管理,保持一个良好的考场纪律,倡导诚信教育,创建和谐校园,我承诺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若有违反考场有关规定者,则自愿接受《惠州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中有关规定的处理。
我郑重承诺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考试不违纪、不作弊,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改动成绩;按时独立完成试卷,不抄袭、剽窃他人试卷。
二、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携带通讯工具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等参加考试。
三、凡携带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都集中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不随意放在座位上。
四、在考场内不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不抄袭他人。
五、不交换答案,不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不将试巻带出考场。
六、不扰乱考场秩序,不无理取闹,服从监考员老师安排。
七、若违反考试纪律,自愿接受学校有关规定的处理。